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26〕20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2日 栏目:导师队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及中国科学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承担着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导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导师岗位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生导师遴选、拟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招生资格年度动态审核等工作;各学科组负责导师资格初评工作;研究生部负责上述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及导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组、研究生部应相互配合,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提供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导师的合法权益。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切实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守学术道德与规范,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正确行使导师权力,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积极参与各类课程教学,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掌握研究生思想状况,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国际视野,培养家国情怀,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强化学术指导,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展创新性工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提升学术道德涵养,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五)注重人文关怀,加强纪律教育。重视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研究生遵纪守法,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六)履行培养职责,精心尽力指导研究生。严格遵守招生、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正确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重视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和社会实践等工作。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导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将学科前沿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中。

(七)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指导研究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科研成果负有监督责任。

(八)积极参与、承担教育相关工作。参加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岗位权利

第七条 招生选拔权。在符合师生互选原则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导师有权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第八条 培养自主权。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研究方向申请聘任第二导师协助指导,第二导师应具有与所协助指导的学生培养层次相对应的导师资格。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全流程的统筹、指导、管理与监督,对研究生的学业进步、科研能力提升、学术道德养成及身心健康全面负责。第二导师应协助导师细化研究生培养方案,聚焦科研技术、实验操作等具体领域提供精准指导,参与关键培养环节评审,做好学术道德教育与科研规范监督,及时反馈研究生相关情况。导师申请聘任第二导师应向研究生部提交三方(导师、第二导师、研究生)签字确认的《第二导师申请表》。

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研究生的学业状况向研究生部提出调整培养计划、提前或延迟毕业的申请或建议;对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业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研究生部提出处理申请或建议;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投稿、署名、送审、申报等有决定权。鼓励有条件的团队实施导师组联合培养,促进学科交叉。

第九条 推荐评价权。导师对研究生评优等各类事项申请具有知情权、发言权和参与权。

第十条 管理建议权。导师有权对国科大和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导师资格是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学术学位导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为研究所全职聘用的科研岗位或教学科研岗位在岗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

(四)承担在研重要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科研津贴、培养费、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等基本需求;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五)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有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的经历或在国内外协助培养博士生的完整经历。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六)符合申请学科所属国科大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术学位导师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博士学位,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为研究所全职聘用的科研岗位或教学科研岗位在岗人员,科技实践能力突出,具备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能够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有主持在研的应用类科研项目,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第一发明人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取得其他具有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三)符合申请专业学位类别所属国科大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导师遴选与聘任

第十四条 导师遴选和导师聘任坚持“师德为先、育人为要、择优评选、按需聘任、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研究所根据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合理设置导师岗位数量,并具体组织实施导师资格遴选工作。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与初审。符合申请导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研究组、学科组负责人审批后交至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申请者材料形式审查无误后,将博导申请者材料送所内外博导评议,将硕士生导师申请者材料送所内博导评议。所外博导评议专家由各学科组负责人向研究生部推荐,要求各学科负责人推荐不少于3名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导评议专家。

(二)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研究生部将申请者材料及专家评议意见提交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所的学科发展需要、岗位设置情况、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重点考察政治素养、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实践能力和培养研究生条件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确定通过人员名单,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

国家人才计划(创新长期项目、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和B类)、‌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及青年长江学者等相当层次人才计划获得者可直接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

(三)所务会审议。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经所务会批准,发布研究所导师聘任公文,报国科大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国科大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国科大学科群分会秘书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提交审核报告到国科大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六条 导师岗位实行聘任制,获得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导师聘期5年。期满考核通过者可以申请续聘,期满考核由研究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导师申请招生资格,原则上应在研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届至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在导师办理退休前3年不再对其进行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八条 为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保证培养质量,对导师招生实行限额控制,一级研究员年度限招3人,研究组组长及二级研究员年度限招2人,其他导师限招1人;在籍研究生超过20人(其中博士超过12人)的导师,暂停其招生资格(以审核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时间点)。

第十九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年度招生的导师,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维护。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导师的招生资格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导师方具备招生资格。

第六章 培训、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条 导师是否按要求参加培训是审核招生资格的重要依据。新聘导师须接受研究所和国科大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参加在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将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报所务会批准后,视情节轻重,采取限额招生、暂停招生、取消招生申请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一)在各级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至少暂停该导师连续三年的招生资格;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三)师生矛盾突出,他人投诉、举报,经核查导师确有过错的;

(四)所在研究组处于中高风险运行期间的,暂停招生;

(五)发生《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校发人字〔2018〕24号)“否决清单”违规行为的;

(六)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教师〔2018〕16号)的;

(七)违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的。

对于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相关问题的,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校发人字〔2018〕24号)、《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党发人字〔2024〕45号)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出现严重师生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研究所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在满足学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为研究生重新确定导师。经调查确认导师有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

第七章 兼职导师和行业导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外单位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除研究所全职聘用的条件外,兼职导师的选聘、培训、考核等均与研究所导师一致。

第二十五条 为建立以工程能力培养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研究所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部分来自相关企业或工程实践单位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行业导师除应满足本细则第五条基本素质要求之外,还应积极为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培养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开设创新创业讲座,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行业导师由研究所遴选和聘任,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科大培养办公室备案。聘任行业导师时,需征得行业导师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行业导师不得以受聘研究所研究生行业导师或国科大导师名义从事有损国家、学校和培养单位声誉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和国科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化物所发〔202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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