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及中国科学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承担着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导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质且有国科大学位培养点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所、院、台、园、中心等,以及国科大校部,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的导师遴选、聘任、招生资格审核与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要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保障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和合法权益,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导师管理实施细则,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国科大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守学术道德与规范,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正确行使导师权力,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积极参与各类课程教学,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掌握研究生思想状况,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国际视野,培养家国情怀,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强化学术指导,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展创新性工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提升学术道德涵养,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五)注重人文关怀,加强纪律教育。重视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研究生遵纪守法,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六)履行培养职责,精心尽力指导研究生。严格遵守招生、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正确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重视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和社会实践等工作。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导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将学科前沿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中。
(七)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指导研究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科研成果负有监督责任。
(八)积极参与、承担教育相关工作。参加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导师资格
第七条 具有导师资格是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国科大鼓励导师跨学科联合指导,鼓励形成导师团队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八条 申请学术学位导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为国科大各培养单位全职聘用的科研岗位或教学科研岗位在岗人员。
(三)具有博士学位,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原则上有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的经历或在国内外协助培养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四)承担在研重要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科研津贴、培养费、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等基本需求;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导师管理实施细则中确定在研项目类型、经费标准和科研成果要求。
(五)符合申请学科所属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术学位导师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申请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博士学位,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为国科大各培养单位全职聘用的科研岗位或教学科研岗位在岗人员,科技实践能力突出,具备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能够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教学科研设施与场所等培养支撑条件,有主持在研的应用类科研项目,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第一发明人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取得其他具有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和人才培养需求与特色在导师管理实施细则中设定更为明确的标准。
(三)符合申请专业学位类别所属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导师遴选与聘任
第十条 导师遴选和导师聘任坚持“师德为先、育人为要、择优评选、按需聘任、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合理设置导师岗位数量,具体组织实施导师资格遴选工作。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与初审。符合申请导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国科大工作安排在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导师申请信息,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培养单位初审。培养单位确认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请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发展需要、岗位设置情况、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重点考察政治素养、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实践能力和培养研究生条件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确定通过人员名单,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科群分会秘书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提交审核报告到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导师岗位实行聘任制,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导师聘期5年。期满考核通过者可以申请续聘,期满考核由各培养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导师申请招生资格,原则上应在各培养单位规定的退休年龄届至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各培养单位在导师办理退休前3年不再对其进行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年度招生的导师,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维护。培养单位对导师的招生资格进行审核,满足上岗条件的导师方具备招生资格。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激励
第十五条 新聘导师须接受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参加在岗培训。要将政治理论、国情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科研诚信、心理学知识等作为培训内容,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导师岗位考核,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结合各培养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及相关标准,为完善导师队伍建设、实现动态调整与激励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将导师岗位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审核招生资格、分配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导师岗位考核的引导和激励功能。各培养单位也可结合自身特色及发展需求,设置导师相关表彰激励制度和奖项。
第十八条 建立导师管理负面清单及退出机制。培养单位对发生负面清单中列举情况的导师进行调查处理,结果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备案。对于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相关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出现严重师生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在满足学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为研究生重新确定导师。经调查确认导师有主要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
第六章 兼职导师和行业导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求,如需聘请兼职导师或行业导师,应严格审核兼职导师或行业导师资格。兼职导师、行业导师不得以培养单位导师(或国科大导师)的名义从事与研究生培养无关的社会活动或有损国家、国科大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兼职导师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需由一名国科大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且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兼职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从严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科大本科生导师从研究生导师中遴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