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深化科教融合体制,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特设立“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以下简称“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现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用于奖励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及各培养单位参加集中教学和所级教学的优秀研究生授课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0人。
第二条 学校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税前5000元/人。
第三条 为支持中国科学院西部地区的人才培养工作,同等条件下,奖励名额比例适当向西部地区培养单位倾斜。
第四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系)、研究所的课程开设和授课教师情况,确定各单位每年的推荐名额数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目前仍从事教学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师德高尚,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学工作,爱岗敬业,教学效果优良,学生评价良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依据教务系统中的教学信息,候选人在近5学年内(含5学年)须至少从事3学年及以上的研究生教学工作,且至少有一门课程的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1/4;
(五)依据教务系统中的教学信息,候选人在我校及各培养单位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不少于10学年,且近3学年内还连续从事教学工作,可不受条件(四)限制;
(六)注重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七)科研能力强,能够将最新科研成果和科研思想融入到课堂教学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申报“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
(一)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教师;
(二)近5学年内,出现过教学事故的教师;
(三)近5年内(含5年)获得过“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的教师。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奖项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筛选标准,坚持宁缺毋滥。
第八条 各单位须综合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学及科研情况。参与集中教学的授课教师,由各学院(系)的教学委员会负责遴选推荐;参与所级教学的授课教师,由相关研究所的教学委员会负责遴选推荐,并将遴选出的候选人在本单位网站主页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至教务部。
第九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候选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专家人数的1/2及以上者视为通过评审。按照获得“同意”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获奖教师。教务部将拟获奖教师名单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可酌情提出建议方案。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院(系)、研究所或学校评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拟获奖教师存在违法违纪、师风不正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学院(系)、研究所或教务部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学院(系)、研究所在初选结果公示期内接到异议反馈,须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提请学院(系)、研究所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在学校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教务部接到异议反馈,须分别同相关学院(系)、研究所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组织召开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会议对有异议拟获奖教师进行复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系)、研究所或教务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仍未处理完异议事项,则不列入拟推荐的获奖教师名单。
第十五条 已获奖者如有违法乱纪、师风不正、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