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级-大连化物所冠名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栏目:评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所科技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调动全所职工和研究生的创新活力,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所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中科院相关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数量

第二条 冠名奖奖项设置和评选数量原则为:

(一)特别贡献奖(团队或个人) 不限名额(科技类按中科院杰出成就奖或国家科技奖标准把握)

(二)原始创新奖(以个人为主) 不超过2

(三)技术攻关奖(以团队为主) 不超过2

(四)科技促进奖(团队) 不超过2

(五)管理服务奖(团队或个人) 不超过2

(六)爱岗敬业奖(个人) 不超过5

(七)青年才俊奖(个人) 不超过5

(八)优秀导师奖(个人) 不超过3

(九)优秀研究生奖(个人) 不超过10

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特别贡献奖 用于奖励在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中做出特别突出的贡献,产生良好而广泛的国际影响、社会影响,带来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为研究所发展带来特别重要的实质性贡献。

第四条 原始创新奖 用于奖励在使命驱动的基础和应用研究中取得具有原创性、引领性、颠覆性研究成果的个人(团队),其贡献主要体现在发现新原理、建立新方法、开辟新领域、建立新体系等方面。

第五条 技术攻关奖 用于奖励在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前沿重大问题的建制化科研中,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的优秀团队(个人),其成果能够为国家重大需求、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防安全提供不可替代的关键科技支撑,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科技促进奖 用于奖励在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和实现规模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其成果主要体现在技术示范应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企业效益良好等方面,为国家和行业经济发展做出实质性重要贡献,社会影响力大,创造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管理服务奖 用于奖励在管理和支撑服务工作中提出并实施了重要的管理方法和举措,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或组织举办重大(要)管理或支撑服务活动,具有突出的管理和支撑服务水平,成效显著的团队(个人)。

第八条 爱岗敬业奖 用于奖励在科研、管理和支撑服务工作中取得长期、良好的工作效果,展现出良好精神风貌和优秀品格,甘于奉献、吃苦耐劳、踏实工作,在职工群众中拥有广泛好评和口碑的职工。

第九条 青年才俊奖 用于奖励 35 周岁及以下,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优秀导师奖 用于奖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精心指导和关爱学生,积极投身教学和培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导师。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奖 用于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在学研究生。

第四章 申报与评选

第十二条 冠名奖的申报和评选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一)冠名奖评选小组由相关所领导、工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公室为冠名奖评选的牵头部门,负责冠名奖评选表彰的总体工作。

(三)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特别贡献奖、原始创新奖、技术攻关奖和科技促进奖的推荐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组织管理服务奖、爱岗敬业奖和青年才俊奖的推荐工作。

(五) 研究生部负责组织优秀导师奖和优秀研究生奖的推荐工作。

(六)负责评选的各部门要组成专门评选小组(委员会)进行民主推荐,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经冠名奖评选小组评议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党委会研究讨论、所务会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后,在全所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冠名奖各奖项的团队和个人由所在部门申报或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名推荐,所务会、党委会可直接推荐。

各部门申报时应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优中选优。

团队奖可根据业绩内容以团队建制名称申报,如非团队整建制或跨团队取得的突出业绩,可以二级部门或项目名称申报。

第十四条 原始创新奖、技术攻关奖、科技促进奖、青年才俊奖获得者必须是科研团队、企业或科技人员;特别贡献奖、管理服务奖、爱岗敬业奖获得者各类人员均可。

第十五条 对当年度发生安全、保密、廉洁自律、学风道德及科研伦理等方面的违规违纪团队或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奖金核定及发放

第十六条 团队和个人奖金一般按如下标准核定,由所务会最终研究决定,获奖者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特别贡献奖奖金:个人奖5万元,团队奖50万元。

(二)原始创新奖、技术攻关奖和科技促进奖奖金:个人奖2万元,团队奖20万元。

(三)其他奖项奖金:个人奖职工5000/人、学生2000/人;团队奖3-5万元(原则上20人以内3万元、20-50人之间4万元、50人以上5万元)。

(四)团队奖奖金的内部分配方案由团队自行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冠名奖励办法》(化物所发〔20101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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