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1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招生质量,规范硕士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爱国守法,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面向社会需求,面向科技前沿,适应工程技术发展和创新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爱国守法,掌握相关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与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属同一培养层次的不同类型。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分列招生计划、分类报名考试、分别确定录取标准”的招考模式。
第二章 招生条件和招生计划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单位和学科、专业必须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权;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中国科学院大学直属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并遴选上岗,并须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培养条件;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相应的研究课题;导师本人应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有足够的研究经费。
第四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在每一招生年度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需要及知识创新工程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自身培养条件、培养能力和学生就业情况,提出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需求,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大学在汇总各单位招生计划需求数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科学院学科战略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向教育部提出全校招生计划需求。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全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综合考虑全校总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和各单位培养条件、培养质量及教育贡献,统筹安排和制定全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下达。
第五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积极落实和执行招生计划。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意见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汇总后,由学校统筹调整。
第六条 各单位的招生计划数仅在招生年度当年有效,不作跨年度使用。
第三章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负责编制本单位当年度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核。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编制和印发全校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条 编制目录的具体要求:
一、按教育部规定的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信息标准编制,注明单位名称和单位代码、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二、招生人数按单位预计招生总数或分学科专业公布;
三、列出考试科目及其代码。考试科目应为: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外国语。语种由各研究所、各院系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业务课。每个学科、专业设两门业务课初试科目,应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方案》设置。部分学科、专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全国统考试题。
四、招生专业的特殊要求等事项,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五、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中国科学院大学报送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京外单位同时向所在省市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学负责编制全校招生专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必须与全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相应内容一致。未在当年度全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单位和专业,不得招生。各单位不得在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后改变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等内容。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现代媒体手段公布招生专业目录信息。
第四章 报名
第十条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含学术型硕士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此处不含工商管理硕士(MBA)、工程管理硕士和项目管理硕士),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人员(包括通过高等自学考试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考或网络教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人员,该类人员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类别报考);
4.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其中同等学力人员是指:
(1)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报考单位根据培养目标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2)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3) 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六)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报考专业大学本科8门以上主干课程的合格成绩(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本科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2.已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为主要完成人);或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条一中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要求;
(二)考生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
2.或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后连续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
(三)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并有两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考工商管理硕士(MBA)、工程管理硕士或项目管理硕士。
(一)符合本条一中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要求;
(二)考生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
2.高职高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
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主要面向少数民族考生。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报考该专项计划的考生,除了需具备公开招考考生的各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招生生源范围是考生原籍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民族自治地方,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恩施自治州等地区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等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审核同意报考;
(四)保证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五、下列情况的考生报考时须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
(一)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现正在履行合同服务期的在职人员考生;
(三)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
(四)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就读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
第十二条 所有考生均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具体日期由教育部公布。考生在报考期间因公外出,可就地上网报名。考生参加考试的地点与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点一致。考生应按照各省市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报考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选择指定的报考点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均可接收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高等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学术型或专业型)。各单位应按照推荐免试生有关规定遴选和接收推荐免试生。
第十四条 推荐免试生经毕业学校确认推免资格,并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确定拟接收后,应填写并提交推荐免试登记表获得审批,办理完成推荐、接收手续,且在原推荐学校获取“推荐免试校验码”,在教育部规定的硕士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所有被接收的推免生(直博生除外),都必须参加全国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否则取消推免生拟录取资格;被接受单位确定为直博生的推免生,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但须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直博生网上报名。
第十五条 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须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予以准考,并通过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准考资格审核,并编制考生编号。准考考生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网报系统自行下载和打印准考证。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通知其不予准考。在复试阶段还须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在资格审查中应注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报考人员,在判断其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前提下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报考期间积极宣传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信息,解答有关招生和报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将审查核准的准考考生信息及时上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京外单位还需上报至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
第五章 命题
第十九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命题工作应按照命题和阅卷工作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的思想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以及联合考试初试的联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全校统一命题科目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组织命题。其它考试科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命题。所有自行命制的试题在使用前须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所有自命题考试科目均应制定考试大纲,并依据考试大纲进行命题。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中国科学院大学和各研究所、各院系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和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保证命题及有关信息的绝对安全。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保密责任要落实到人。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考试专用保密柜中,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果万一发生试题失密或其它重大事故,要立即查明情况,追究原因,并第一时间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六章 初试
第二十五条 初试日期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除工商管理硕士(MBA)、工程管理硕士、教育学(心理学、应用心理硕士)及药学硕士专业外,其余各专业的初试科目均为四门: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的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业务课的满分各为150分。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考试科目为两门: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科目满分为100分。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均使用全国统一命题。
心理学一级学科招生专业初试科目为三门:思想政治理论(满分100分)、外国语(满分100分)和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或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满分300分),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应用心理硕士初试科目为三门:思想政治理论(满分100分)、外国语(满分100分)和心理学专业综合(满分300分),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药学硕士初试科目为三门:思想政治理论(满分100分)、外国语(满分100分)和药学综合(满分300分),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二十七条 初试科目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试。
第二十八条 统考考生应到其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报考点参加考试。工商管理硕士(MBA)、工程管理硕士和单独考试考生应统一选择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考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单位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有关问题和处理意外情况,要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报相关招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各单位应做好试卷接收和整理工作。缺考考生的业务课试题均应寄回其报考单位,寄回的缺考试题未经批准不得拆封。
第七章 评卷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由省级招生办公室组织集中评卷,全校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组织,研究所自命题考试科目由本单位组织评卷。评卷工作应按照命题阅卷工作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京外单位还应上报所在省级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考生可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信息网成绩查询平台查询本人的初试成绩。所报考的研究所或院系招生管理部门也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考生初试成绩。
第八章 复试与调剂
第三十四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基本要求(国家线),结合本单位的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数,确定本单位的复试线。各单位的复试线不得低于国家线。生源充足的单位一般应按拟录取人数120%左右的差额比例确定复试线,上线生源较多的单位可适当扩大差额比例。在上线考生中按初始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复试名单。复试线、复试名单以及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等由各单位招生管理部门在复试前通过单位网页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三十五条 复试应包括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综合素质考查、外国语能力测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方案和复试规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复试工作方案作为内部工作文件,供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使用。主要可包括复试组织与领导,复试的形式,复试权重,复试小组的组成与人员落实、分工,复试考生的分组,复试的准备工作(场所布置、题目准备、考生材料准备、复试用品准备等),复试时间和地点安排,材料交接要求,复试内容,复试流程,复试评分规则或记分办法,英语口语和听力的复试安排,面试记录人员及其职责,成绩统计、计算与汇总登记的人员落实,考生接待、考生资格审查、后勤保障等相关事项的人员落实,体检的安排,对复试人员的纪律和工作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 复试规程面向考生,主要可包括复试原则,复试分数线,复试考生的分组,复试时间和地点及日程安排,复试形式,复试内容和范围,复试资格审核,复试程序,复试各项成绩计分办法、复试总成绩的计算办法、初复试成绩权重和最终总成绩计算方法,对考生的具体要求(如需要携带的物品、需要进行的准备、以及纪律要求等),体检安排和要求,同等学力加试安排,成绩通知方式和时间,录取规则,拟录取名单公示的方式和时间,投诉和监督举报渠道和电话,复试考生的食宿行安排等规定和要求。复试规程至迟应在复试前一周向考生公布。一经公布的复试规程,如果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复试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复试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若干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每个复试小组应由至少5名与考生报考专业相关的研究生导师组成。
第四十条 复试应在各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复试应包括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和面试,此外还可进行笔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应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着重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并进行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考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参加科研活动的情况、工作业绩及所提交的报考材料审核结果等,应作为复试考核的重要方面计入复试成绩。
第四十二条 面试要有现场记录和评语,并应在现场面试结束前确定面试成绩。
第四十三条 报考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证件以及报名材料再次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四十四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至少两门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应为闭卷笔试,每门科目加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格。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第四十五条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录取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第四十六条 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复试,应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更加侧重于对考生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要重视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十七条 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单位,可从其他单位适量调剂考生。具体调剂规则和要求按当年教育部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接收调剂考生的单位必须对调剂考生进行复试(包括体检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接收调剂考生的单位一般不得申请增招。
第四十八条 体检由各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考生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进行,由研究所或院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体检要求。在复试和体检过程中应注意了解和掌握考生的心理健康情况。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研究所或院系应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在复试时组织有关政工教育干部和导师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状况、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队合作精神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对公开招考的考生要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印章),全面审核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加大复试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复试结果等有关信息,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复试成绩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第九章 录取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适当比例加权平均后,根据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初始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权重一般各占50%左右为宜,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初始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权重都不能为零。复试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五十三条 拟录取名单应上网公示,拟录取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考生。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拟录取库,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京外单位还需通过所在省市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上报教育部)。各单位在获得录取审批通知后,对录取考生调档、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印制,由录取单位向被录取的考生寄发。
第五十四条 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前,由录取单位与定向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及考生签订三方定向培养协议书。
第五十五条 硕士招生入学考试成绩仅对当年招生有效,各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考试(含初试和复试)的考生。
第五十六条 被录取的硕士生应按时报到。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供有关证明,且应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新生报到后两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试卷应由录取单位保存到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相关单位保存一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组成由主管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招生各环节工作顺利进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按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的要求报送招生相关数据和文档,进行招生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各单位的招生名额、初试成绩、复试情况、复试成绩、拟录取结果等招考信息统一由招生管理部门对外发布。任何个人名义或非招生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对外发布或透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须根据本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硕士生招生工作细则,规范和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外国人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现役军人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符合国家优惠政策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若出现本细则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院发招字〔200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