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级校级-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栏目:招生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2013年1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我校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热爱科学,掌握坚实、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富有创新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硕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往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博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优秀在学硕士生、具有与硕士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及拟录取为直博生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三种形式;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有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直接攻博三种方式。

第六条  研究生的培养类别可分为计划内非定向和定向、委托培养等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招生实行学校统一管理、校所(院系)分级实施的模式。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校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全校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全校招生简章和招生说明;
四、组织编制、印发全校招生专业目录;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
六、组织和协调全校招生报名、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
七、制定年度录取基本要求,指导和协调各单位的录取工作,协调和统筹全校的调剂录取工作和计划调整工作,审核研究生录取名单,审批破格录取考生名单;
八、协调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负责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校招生信息网的管理、内容维护与功能升级;
十、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十一、开展与招生有关的研究工作;
十二、联系有关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或硕士学位培养点的研究所(院、中心、园、台、站等)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和落实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项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二、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编制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
四、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积极组织生源;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接收推荐免试生相关工作;
六、组织本单位招生报名工作,受理考生报考咨询,审核考生报考资格,通知考生资格审核结果并向合格考生核发准考证;
七、上报本单位分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需求,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指标数,安排和落实本单位的招生计划;
八、按规定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考试及评卷;按要求做好有关的考务工作;负责考后试卷的回收整理,及考生成绩的核对、录入等工作,按要求公布考生成绩及受理考生成绩查询;
九、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录取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复试、体检、政审、录取等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标准和要求,对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组织实施复试、体检、政审、调档和录取工作;向考生通知复试、录取结果,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并向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对入学新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一、对本单位招生工作进行自检和监督,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处分违纪考生和工作人员;
十二、开展与招生有关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须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同时,应设立研究生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京外研究所应接受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管理信息系统是全校研究生招生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工作平台。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在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维护和上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目标、科研工作需求、人才队伍结构,结合自身培养能力、培养条件和学生就业情况,提出本单位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需求,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在汇总各单位招生计划需求数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科学院学科战略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向教育部提出全校招生计划需求。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全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综合考虑全校总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和各单位培养条件、培养质量及教育贡献,统筹安排和制定全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下达给各单位。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的调整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在录取阶段统筹安排。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六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按照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当年的报考规定和招生简章,结合本单位的培养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报考条件和报考办法,并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硕士生的报名日期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日期为准,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按照教育部和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的具体要求进行。拟录取的直博生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但须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直博生网上报名,具体报名日期由校招生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博士生招生可分为春季、秋季两次进行,报名日期以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布的全校统一报名日期为准。全校统一实行网上报名。春季入学博士生招生以硕博连读转博为主,秋季入学博士招生有普通招考、硕博连读转博、直博生三种类别。生源组织及报考的具体工作由各研究所、各院系负责,博士生的报名材料交所报考的各研究所、各院系招生部门。

第十九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当年的报考规定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向所有考生通知报考审核结果,并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科目设置、命题、初试与评卷

第二十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设置考试科目。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原则上应按一级学科设置,具体按照当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制定考试大纲并根据考试大纲及对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分为全国统一命题、校级统一命题和各单位自命题。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国语和政治理论试题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命制,专业课试题由各单位自命题。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有关命题阅卷的规定使用试题,并组织命题和阅卷工作。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初试日期以当年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日期为准,考生应在其网上报名时选定的考点参加考试。博士生入学考试的日期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确定并公布,考试地点一般在报考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中国科学院大学和各研究所、各院系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试题、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强化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建设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在试题的命制、试卷的收发、寄送和保管等环节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章  复试与体检

第二十六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与体检。

第二十七条 复试应注重对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查。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以及复试和体检工作管理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试和体检。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研究生复试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规程和复试方案,并事先公布。

第三十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可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工作方案和复试规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复试工作方案作为内部工作文件,供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使用。复试规程面向考生,告知考生复试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复试规程至迟应在复试前一周向考生公布。一经公布的复试规程,如果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复试应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复试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体检由各研究所、各院系在复试阶段组织考生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各研究所、各院系应按照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体检要求。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

第三十二条 复试、体检或政审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三十三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应及时向考生通知复试结果,并按要求对复试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四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按照当年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政审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第三十五条 录取名单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审批。各研究所、各院系在获得学校的录取审批通知后,方可对录取考生调档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统一印制,由录取单位向被录取的考生寄发。

第三十六条 参加硕士单独考试的考生,录取类别只能是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第三十七条 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前,由录取单位与定向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及考生签订定向培养三方协议书。

第三十八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供正当理由和证明,且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研究所或院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应对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对全校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研究所、各院系负责对本单位招生工作各个环节及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在招生过程中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或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徇私舞弊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招考过程中有违规违纪和舞弊行为的考生,各单位一经发现,坚决查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自我约束能力;实行申诉和复议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符合国家报考研究生优惠政策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研究生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研究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若出现本规定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院发招字〔200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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