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级-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6〕88号)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6日 栏目:学生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聚焦自主培养高质量拔尖创新人才的工作目标,扎实推进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新时期科教融合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教融合工作会议统一部署和《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进一步深化科教融合高质量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的指导意见》精神、《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的通知》及《中国科学院人才与人事局关于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规范管理2025年度自查工作的通知》,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国家正式招收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专业背景符合研究所研究方向,已完成学籍所在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具备长期且连续在研究所开展科研工作的条件,联培生入所前应在学籍所在单位备案。

第三条 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须为国内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其专业方向应属于该单位的优势学科,且与研究所合作导师的研究方向相关。

第四条 联培生须严格遵守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研究所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招收联培生的研究组应具有良好的实验室工作条件。招收联培生的导师须具有当年上岗招生资格,有义务对联培生进行科研工作指导和安全保密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联培生不得从事研究所涉密课题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收

第六条 联培生的招收应参照研究所在籍研究生招生流程。导师负责联培生的招生选拔工作,组织入所考核,严格把关生源质量,选拔基础知识牢固、专业背景符合研究所研究方向、有科研兴趣和潜力的学生进行联合培养。对于生源质量与研究所招生质量差距明显的,不予招收。

第七条 联培生招收计划须经研究所所务会审批,并报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导师,不得招收联培生:不符合研究所导师任职条件和招生资格;出现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师生矛盾突出;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出现严重管理失职行为。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九条 联培生实行“谁招收谁负责”的原则。导师作为联培生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在学术培养、思政教育、安全保密、心理健康及科研诚信等各方面给予指导与教育。

第十条 研究所招收联培生的导师、联培生及其学籍所在单位的导师须共同签订《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联合培养学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须经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盖章、双方导师签字后,提交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一条 联培生实行集中报到制度。通过入所考核的联培生应通过研究所指定信息平台(DICP专属App)提交入所申请。研究生部于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的前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线下报到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入所。

第十二条 联培生中的党员作为流动党员编入研究所相应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其在研究所期间的日常教育和组织生活管理。

第十三条 联培生完成论文工作或结束联合培养时,须将在研究所期间使用的实验记录本交由研究组兼职档案员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由兼职档案员统一归档。同时按规定及时归还所借阅的研究所档案。

第十四条 联培生结束联合培养时,应及时办理离所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所可为联培生发放联合培养证书。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联培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基本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联培生在所期间,可参加研究所学术交流和文体活动,按规定使用研究所公共设施和实验平台。

第十八条 联培生可享受研究所体检、餐补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联培生津贴总额(研究所内与学籍所在单位津贴之和)标准可参照研究所在籍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联培生可申请研究所非学籍申报资格限定的奖励和奖学金。

第六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联培生基于在研究所学习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如纳入研究组绩效考核,须按照研究所科技论文发表前审查规定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联培生以在联培期间所获得的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为主要内容发表的文章、申请的专利和其它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于研究所。作者署名顺序由研究所导师、学籍所在单位导师及联培生商定。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联培生在所期间,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研究所规章制度、违背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泄露国家秘密或研究所技术秘密、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公共财产,或违反日常管理与行为规范等行为的,研究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联合培养协议等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学籍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联合培养学生管理条例》(化物所发〔2020〕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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