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5〕167号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管理工作,明确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校发学位字〔2023〕119号),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规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拟授予、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具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为所班子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所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组成,委员人数应为十三至二十一人,且人数须为单数。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研究所全体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民主选举,所务会议根据选举结果审议,所长聘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的人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热心教育事业的知名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所领导同意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任期年限与所班子相同,可以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每两年可通过选举变更其组成人员。
第七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部,处理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所的研究领域,下设二级学科小组,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科小组组长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九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处理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审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科研成果要求;
(二)审议本单位学位培养点的增列、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年度招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评议结果,对指导教师失职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五)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名单;
(六)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八)审议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申请;
(九)研究处理以上各类事项中的申诉、争议等异议问题以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十)完成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固定会议制,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开或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和二级学科组长会议。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经主任委托,也可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或副主任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履职尽责,参与决策。因故不能出席者,应说明缺席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