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大连化物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栏目:评奖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2014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我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我所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下达。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我所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报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受到过国科大或我所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4、半年及半年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答辩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所在研究室(部)党支部书记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在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申请参评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2. 初审评定:同类别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多于1人的研究室(部),需成立国家奖学金初评小组。初评小组应由研究室党支部书记、各组组长或组长委派的导师代表组成。初审评定由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可采取会议评审、函评等方式进行,每位评委可通过打分、排序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投票。初评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成绩及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和排序。评审结果由党支部书记报送至研究生部。

3.研究所评选:我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根据国科大下达名额,按理学、工学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数的比例,将名额分配至理学、工学,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的原则,对研究室(部)的初选名单以无记名方式分学科门类进行投票表决,评选结果应获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并在所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4.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1.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我所公示阶段实名向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复议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2.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存在参评成绩、事迹或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或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由国科大公告撤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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