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吸引国际学生来我所开展科学研究,推动我所留学生教育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同时,为了提高发展中国家科技创新和区域发展能力,支持国际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中国高校项目”、“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设置及申报资格
第二条 留学生奖助学金项目的设置,包括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以下简称院长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国科大奖学金)、化物所奖学金,共计四个类别。
第三条 留学生奖助学金的资助来源,包括国科大资助、研究所资助(生活补助、所内餐补、冠名奖)、研究组资助、其他(首次来华旅费资助、保险资助、集中教学期间住宿资助、住宿补助、学费和报名费)共计四个类别。
第四条 “院长奖学金”、“化物所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博士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国科大奖学金”资助对象为硕士和博士留学生。
第五条 申请硕士、博士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非中国籍人士。
2.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须具有与中国学士、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学历,或在入学前能获得学士、硕士学位。
4.需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院长奖学金”博士资助期限不超过4年,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前7000元/月,通过后8000元/月,免学费、报名费。学生在旅费发生前申请,可资助首次来华旅费。
第七条 “政府奖学金”硕士资助期限2-3年,资助标准为国科大3000元/月、研究组500-1000元/月,免学费、报名费。学生提出外宿申请,国科大审批通过,可提供住宿费补助700元/月。保险由教育部统一购买。
第八条 “政府奖学金”博士资助期限3年,资助标准为国科大3500元/月、研究所1200元/月、研究组1000-2300元/月,免学费、报名费。学生提出外宿申请,国科大审批通过,可提供住宿费补助1000元/月。保险由教育部统一购买。
第九条 “国科大奖学金”硕士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资助标准为国科大2000元/月、研究所500元/月、研究组500-1000元/月,免学费。
第十条 “国科大奖学金”博士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资助标准为国科大2500元/月、研究所1200元/月、研究组1000-2300元/月,免学费。
第十一条 “化物所奖学金”博士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资助标准为研究所2300元/月、研究组1000-2300元/月,免学费。
第十二条 基本学制以内在学留学生的“院长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国科大奖学金”、“化物所奖学金”的等级额度见《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博士留学生奖助学金结构及发放标准》(附件1)。
第十三条 “所内餐补”,用于补助在所内从事科研工作的留学生,金额为200元/月。
第十四条 “冠名奖学金”,用于奖励课程学习成绩优秀、论文工作创新贡献突出和品德行为优良的研究生,留学生享有与在学中国籍研究生同等申报权利,“冠名奖学金”的设奖金额与评审条件由设奖单位确定。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院长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国科大奖学金”、“化物所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接收,研究生部根据学生申请意愿和导师接收意见,组织我所“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初评,研究生部将初评情况上报国科大,由国科大组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奖助学金停发
第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及离开中国期间,暂停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对于课程考试不及格、没有按时完成申请学位规定的学分、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完成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的留学生,暂停该留学生“研究所资助”的发放;在补考及格、补足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后,可重新获得“研究所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违反《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或研究所相关管理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的留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取消一年内“研究所冠名奖学金”参评资格,同时停发“研究所资助”;已经获得的上述奖学金,自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组资助”由导师所在研究组负责,由导师按照我所的规定和要求,从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留学生奖助学金结构及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