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将研究生培养成为具有优良道德品质、良好合作精神、扎实理论基础、较强科研能力、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特在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设立岛津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研究生。
第二条 岛津奖学金由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捐赠,每年15万人民币。
第二章 奖励对象、名额
第三条 岛津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所在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且在所内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
第四条 岛津奖学金中的11万元用于每年奖励12名优秀博士研究生。设一等奖2名,2万/人;二等奖4名,1万/人;三等奖6人,0.5万/人。4万元用于支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乐于助人,勇于奉献,具有较强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第七条 为人正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国科学院和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第八条 学风严谨,学习刻苦,工作勤奋,在所从事科研领域中取得较好成果或取得一定突破。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设立岛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组织执行相关评选工作。
第十条 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和素质能力推荐候选人,由研究室主任组织研究组组长对本研究室的候选人进行初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及结果如发生争议,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岛津奖学金每年组织一次颁奖仪式,由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奖牌和奖金,获奖者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和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网页上公布。
第十三条 获得岛津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