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和校部各学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奖章,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四、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
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
二、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三、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为评选年度应届毕业生;
二、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三、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四、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投身科技自立自强等岗位,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自动获评当年度“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三好学生”由培养单位组织评选,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由培养单位组织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由培养单位组织评选,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由培养单位组织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组织优秀学生评选,由学生处根据各单位在学人数及相应比例确定各类优秀学生名额。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
一、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如曾获得过优秀学生的再次申请参评,其获奖成果材料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各单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初选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5天;
三、对公示通过的人选,报国科大审定。
第十四条 学生处对各单位评选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制作。“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授权各培养单位发放。“三好学生标兵”颁发奖章。各单位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获奖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荣誉证书和奖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校发学字〔2014〕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