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中国科学院院长奖(以下简称“院长奖”)初选评审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长奖由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设立,分为院长特别奖和院长优秀奖两种,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具体奖励名额由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分配下达。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的在学研究生,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实现中国梦献身科学事业,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第四条 院长奖的候选人由各研究所或学院(系)推荐,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评年度在学研究生的1%。国科大根据各研究所或学院(系)推荐人选,评选确定初选推荐名单报院审批。
第五条 院长奖申报条件: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六条 院长特别奖获得者需具备的条件: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各研究所或院系负责按本单位在学学生数1%的标准推荐候选人,在学学生不足100人的研究所,可推荐1名候选人。院长特别奖候选人由国科大评审会议遴选产生。
第八条 各研究所或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负责本单位院长奖的评审推荐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代表担任委员。
第九条 各研究所或院系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单位评选实施细则及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在评选工作实施之前,向所在单位全体师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并报国科大学生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国科大组织召开评审会,等额初选产生院长特别奖、优秀奖人选。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各研究所和学院推荐。
第十一条 研究所和国科大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原则上应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应出席评审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原则上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十二条 参评院长奖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院长奖的研究生申请参评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和院系根据院长奖相关规定召开评审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本单位初选学生名单,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评年度在学研究生的1%。初选结果须在本单位内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
第十四条 国科大接收各单位初审结果后,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产生等额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两周。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院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院长奖入选名单由院主管部门正式公布。获奖者按照《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管理办法》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院长奖初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实名向国科大学生处书面提出。
二、研究生在参与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已批准的院长奖获得者,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撤消对获奖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公布,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