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与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中国科学院大学(简称“国科大”)招收录取,在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非中国籍学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应当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由本人携带有效普通护照(原件)、中国科学院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原件)以及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到录取通知书指定的地点报到入学,办妥各项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须凭相关证明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请假,申请延期入学并获得批准。请假期限不得超过14天。
请假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请假单》(附件1,以下简称《请假单》),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国科大备案。
遇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以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超过14天不报到入学;(二)请假虽获批准但逾期14天仍未报到入学。
第五条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向培养单位报到时,培养单位应认真检查新生报到凭证,核实身份,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交纳凭证,发放学生证和入学相关材料,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报到函》(附件2),报国科大注册学籍,协助安排新生住宿,督促其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履行临时住宿登记义务。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应在30天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的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复查:
(一)对于经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对于经复查不合格的,培养单位应书面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相关费用学生承担。
(三)对于复查时发现患有不能或不宜在华学习的疾病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回国休养。相关费用学生自理。
第七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国际学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合理事由,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或不宜在华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学年。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新生保留/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3),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国科大批准。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另附公立医院诊断不能或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
经学校批准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限内不享有在校生相关待遇。学校不为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内至少提前60天提出入学申请。逾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虽申请但经复查不符合入学要求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恢复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新生保留/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随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国科大批准后,可重新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公立医院诊断康复证明。
重新入学后,其修学时间按照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九条 对于已获得批准但未正式转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在读硕士生因病申请保留其博士阶段入学资格者,病愈后本人可视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十条 新生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经培养单位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和学生证,到在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当事先向在读单位请假(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方为有效),申请暂缓注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能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
(一)不能按时注册却又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三)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四)超过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十三条 在每学期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培养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时间截止后一个月内,将确认需按退学处理的国际学生名单,以及需按不予注册、不能享受在校生待遇的国际学生名单,报国科大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相应的活动,接受各种教育必修环节的考核。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向在读单位请假(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方为有效。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因私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随附相关材料,经批准方有效。《请假单》留存在读单位主管部门。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视作未请假处理。
国际学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有特殊情况要延期返回培养单位的,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请假,返回后应当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自行安排的实习、会议、培训等学术和非学术活动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假期进行。
第四章 变更专业、导师、培养单位和转学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按原申请攻读的专业完成学业。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专业的,经培养单位确认理由充分、正当,在征得导师同意后,可在本单位内调整专业。培养单位根据发展需要,或遇有导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同意,可在本单位内调整其专业。
申请变更专业,由变更需求提出方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附件4,以下简称《学籍变动审批表》),随附相关材料,经学生本人、转出专业导师、转入专业导师意见后,分下列情形进行审批:
(一)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培养单位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二)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国际学生培养计划,由培养单位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三)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国际学生培养计划,在培养单位初审后,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八条 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原报考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业。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经培养单位确认理由充分、正当,在征得原导师同意后,可允许学生在本单位内重新选择导师。培养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在征得学生本人和原导师同意后,可允许学生在本单位内重新选择导师。
申请变更导师,由变更需求提出方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随附相关材料,经学生本人、原导师、新导师及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科大审批。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在原报考的培养单位完成学业。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培养单位的,在征得原导师、原培养单位同意,并经国科大确认理由充分、正当后,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导师及培养单位。培养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在征得学生本人和原导师同意后,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导师及培养单位。新导师、新培养单位应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入学考核。
申请变更培养单位,由变更需求提出方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由原培养单位提供),随附相关材料,经学生本人及原导师、原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寄给新导师、新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由新培养单位寄给国科大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培养单位: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内其他学校在读国际学生申请转入国科大学习的,应先出具转学申请书及原学校同意转学函件,按国科大招收国际学生的相关规定提交入学申请材料,经导师及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办理录取及入学相关手续。若申请者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应出具所属国驻华使馆同意函,并征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无特殊理由的,应按原计划在国科大完成学业。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到中国境内其他学校的,应事先征得导师、培养单位的同意。国科大确认理由充分、正当的,给予开具同意转学函。获准转学的学生应在批准后14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变更培养层次
第二十四条 非应届在读硕士生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可在第3学期及以后,申请参加国际学院博士候选人资格考试。资格考试通过的,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培养层次变更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培养层次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科大批准。对于获准硕转博的学生,自下一学期起正式转入博士阶段的学习,享受博士生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获准硕转博的国际学生,经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可填写《培养层次变更申请表》,随附相关材料,报国科大批准,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获准博转硕的国际学生应在自批准后下一学期起1年内按硕士生培养规定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入学未满1年,经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可填写《培养层次变更申请表》,随附相关材料,报国科大批准,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获准博转硕的国际学生应在自批准后下一学期起2年内按硕士生培养规定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病或其他情况需中止学习一段时间的,可以申请休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需请假超过1个月的;
(二)怀孕超过6个月的;
(三)未能按学校规定注册在读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申请由本人提出,填写《学籍变动申请表》,随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国科大批准。因重病和传染病休学的,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培养单位提出,经学生本人同意,填写《学籍变动申请表》,随附相关材料,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在校期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休学时间从实际停学时间算起。因病住院治疗的,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获批休学的国际学生,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天内,按相关规定完成离开培养单位的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且应当离境。所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30天内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学籍变动申请表》,随附相关材料,经培养单位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后,可以复学。准予复学的学生应按时到培养单位主管部门报到注册。国际学生因病休学的,需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诊断康复证明。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读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
(三)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六)经培养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培养单位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的;
(八)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七)款对国际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通知送达10个工作日内,学生若未提出异议,拟处理意见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科大批准。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六)、(九)款退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变动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科大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退学处理决定一般应送交学生本人。如无法送交本人,由培养单位按其入学申请表填写的电子邮箱以及在学期间与导师和培养单位联系经常使用的电子邮箱寄出扫描件14天后,视作已送达。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国科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退学的,应在退学处理决定送达后14天内按规定完成离开培养单位的手续。
第八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依照培养单位相关规定,按学生类别可分为:
(一)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二)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三)获批硕转博的学生(含硕士阶段)修读年限一般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九条 在基本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应当至少提前60天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修业年限/签证延期申请表》(附件6),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科大批准。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须征得所在国驻华使馆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延期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继续延长修业年限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培养单位批准出境参加会议、培训、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在因公派出前,培养单位须妥善解决出境期间的医疗保险),在外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一条 每次申请延长的修业年限,硕士生不超过6个月,博士生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间,学生应按培养单位规定及时向导师递交学位论文进度报告;导师应加强对延期学生的学位论文及科研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连续两次报告表明学生在延期期间学位论文未能取得积极进展的,应停止延期,由培养单位对延期学生启动退学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自费生在延期期间应按标准交纳学费,按规定购买医疗保险,在校内住宿的,应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获得境外机构资助的学生,延期期间其学费和住宿费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获得境内机构奖学金资助或中科院、国科大相关协议支持的学生,延期期间其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奖学金项目或相关协议的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培养单位审查德、智、体合格的,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学生毕业/结业函》(附件7),报国科大批准,可以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考核,报国科大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能通过答辩的,经培养单位审查,报国科大批准,可以结业。国科大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对于准予毕业的国际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培养单位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硕转博的学生退学,作硕士生肄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完成学业的国际学生向培养单位申请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4天内离校回国。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科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科大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