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4日 栏目: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管理工作,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学位拟授予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有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拟授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的责任,负有为我所学科建设、调整、交叉、整合等若干重要方面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评议的责任,为所班子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必须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资格,委员人数为13-29人,由我所全体研究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的人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热心教育事业的知名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所领导同意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任期年限与所班子相同,可以连任。

第六条 根据学位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及工作需要,学位委员会每两年可通过选举变更其组成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研究生部处理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所的研究领域,下设二级学科小组,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科小组组长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通过拟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三)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制定我所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审定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工作;

(八)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提议;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科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十)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和二级学科组长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需表决时,到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票需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任或副主任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