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国科大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
二、国科大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向院系和各研究所发布。
三、建立“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复审制度。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国科大已授予学位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其复审流程如下:1.相关培养单位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成立独立第三方专家调查组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结果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国科大依托教育部评估专家库,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匿名再评审;并将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和学位论文专家匿名评审结果,一并提交对应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对应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专家匿名评审意见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审议认定,做出处理决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经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为确属“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国科大将以适当方式通报校部、各培养单位、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决议:
1.学生
(1)撤销学位。“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有关撤销学位相关条款执行,撤销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2)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若不属于“撤销学位”范畴的,暂时收回学位证书,作者须在一定时间内根据评阅专家意见,重新完善学位论文。该培养单位对完善后的学位论文重新组织匿名评阅,重新答辩,通过则保留学位,发还学位证书;否则撤销其学位。2.导师
(1)暂停该导师连续3年研究生(含博士和硕士)招生资格,在此期间,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需逐一审核该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取消该导师当年度参加国科大各类评优的资格。(2)人事关系不在国科大校部及各培养单位的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若复审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在国科大校部及各培养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3.培养单位(1)国科大校领导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进行质量约谈。从下一招生年度开始,核减其招生指标1-3名。若下一年度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翻倍核减。以此类推。(2)该培养单位相应的学科培养点需在两年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所在培养单位暂缓学科培养点增列。(3)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需重点审查该学科培养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并适当增加对该培养单位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若连续三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视为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撤销该学科培养点。五、对抽检结果及处理决议存在异议者,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异议事项的处理条款执行。
六、国科大相关部门及各培养点教育干部要负责把本处理办法广而告之,以使各导师和研究生人人周知。
本办法作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