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栏目:辅导员队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辅导员按学生班级配备,是指从各学院(系)或相关部门抽调,兼职从事学生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辅导员要就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提出建议,指导学生组建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指导党、团、班干部开展工作,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辅导员应了解所在班级全体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关心学生;及时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必要的谈心沟通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系)报告。

四、辅导员应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开展对学生的学风教育、纪律教育以及安全教育。组织所在班级开展学年评定及各类奖项的推荐和评选工作,协助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处理学生突发事件。辅导员每学期应最少参加三次班会,至少参加两次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安全和卫生检查。


五、辅导员应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思想政治课的学习和讨论,指导学生开展资料搜集、社会调查等工作,引导方向,把握内容与进程;课程结束时,组织开展课程考核工作。


六、学校有关部门将创造条件,通过业务培训、研讨交流等方式,提升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中国科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研究生教育分会为依托,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


七、建立辅导员的考核评优机制。将辅导员的工作计入公共服务工作量和年度考核内容,发放辅导员津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集中教学校区各学院(系)辅导员。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上一条: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 下一条:所级-中共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化物所研究生辅导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