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落实中国科学院“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的办院方针,不断适应中国科学院大学“双一流”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发培字〔2013〕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导师应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三条 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导师岗位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生导师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招生资格年度动态审核等工作;各学科组负责导师资格初评工作;研究生部负责上述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及导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组、研究生部应相互配合,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提供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导师的合法权益。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切实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六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七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国家重大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
第八条 参加导师培训。完成规定培训要求是导师上岗、具备招生资格的前置条件。导师要积极参加国科大及我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更好地担负起研究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首要责任人。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要积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既做学业导师又做德育导师;定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深入的思想交流,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对时事政治和敏感问题的看法和认识,有针对性地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上的困惑,引导并坚定研究生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密切关注并主动做好研究生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生出现特殊问题或发生突发事件,导师须第一时间与辅导员沟通解决方案,并及时通报研究生部。
第十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结合学科专业教育研究生了解研究所历史、学科发展史、老一辈科学家奋斗史、新时代优秀科学家的创新事迹,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拓宽研究生的国际视野。
第十一条 注重对研究生安全教育、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对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检查,使研究生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安全操作习惯;关注研究生心理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与研究生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了解研究生学习、生活、居住情况,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
第十二条 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培养研究生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自觉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杜绝抄袭剽窃、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亲自审核研究生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与真实性。
第十三条 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指导。参与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实际应用;定期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指导,掌握和检查研究生科研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严格学业管理,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和答辩等过程质量关;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工作的论文,要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按规定为研究生学习生活提供经费支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和专题讲座,编纂研究生教材;配合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模范遵守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杜绝《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2号)中划定的违反师德行为发生。
第四章 岗位权利
第十六条 招生选拔权。在符合师生互选原则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导师有权选择指导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培养自主权。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研究方向申请聘任副导师共同指导,报研究生部备案;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研究生的学业状况向研究生部提出调整培养计划、提前或延迟毕业的申请或建议;对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业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研究生部提出处理申请或建议;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投稿、署名、送审、申报等有决定权。鼓励有条件的团队实施导师组联合培养,促进学科交叉。
第十八条 推荐评价权。导师对研究生评优等各类事项申请具有知情权、发言权和参与权。
第十九条 管理建议权。导师有权对中国科学院大学和我所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岗位聘任
第二十条 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导师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外,还应满足如下岗位条件:
1.在我所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限工学学科)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所及合作研究人员,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和教学人员;
2.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3.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有独立承担的、经过所级以上单位批准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4.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有独立培养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历,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5.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2.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3.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我所根据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设置招生的导师岗位,并具体组织实施导师岗位聘任工作。
1.博士生导师申请者需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科组负责人审批后交至研究生部。各学科组负责人向研究生部推荐不少于3名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所内外博士生导师评议专家。研究生部对申请者材料形式审查无误后,送所内外专家评议。
2.硕士生导师申请者需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经所在研究组、学科组负责人审批后交至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申请者材料形式审查无误后,送所内专家评议。
3.研究生部将申请者材料及专家评议意见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所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认定导师资格。国家人才计划(创新长期项目、青年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及青年长江学者等相当层次人才计划获得者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博士生导师资格。上述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导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务会批准,发布导师聘任公文,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龄条件。申请招生的导师应在我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硕士生基本学制3年、博士生基本学制4年)。
第二十四条 限额招生。为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保证培养质量,对导师招生实行限额控制,院士年度限招3人,研究组组长及二级研究员年度限招2人,其他导师限招1人;在籍研究生超过20人(其中博士超过12人)的导师,暂停其招生资格(以审核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时间点)。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已有导师资格并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
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国科大备案,方可招生。
第二十六条 我所将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未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经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视情节轻重,采取限额招生、暂停招生、取消招生申请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导师职责负面清单见附件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我所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外单位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兼职导师应满足基本条件,履行岗位职责,其选聘条件应符合本条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为建立以工程能力培养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我所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部分来自相关企业或工程实践单位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企业(实践)导师。企业(实践)导师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外,还应积极为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培养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开设创新创业讲座,提供就业创业指导。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