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计划内(含自筹经费)的非定向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有 关就业政策指导下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参照定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 保留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硕士生,在保留资格期间, 可以同其他参加就业的毕业硕士生一样参加就业。
4) 在职人员经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5) 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经省教育厅毕业办审核同意后,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原则上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